联系电话:
2662513 科长:马彦西
服务对象:
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工作涉及到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服务内容与标准:
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政策管理和监督,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止、抵制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指导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接待服务对象的来信来访做到文明礼貌周到、细致、热情。
服务程序与时限:
1、市级宗教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市级宗教团体的年度检查初审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2、县级宗教团体的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检查,每年第一季度为年检时间,由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办法》规定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接待来信来访,对服务对象来信,做好登记、转办、交办,要件及时呈批,对领导批示的信件,根据批示意见及时转办、催办,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并慎重复信,对服务对象来访,依照政策,在本科职责范围内答复不了的,及时向主鉴定领导汇报,得到批示后,予以答复。对服务对象一般性信访,立即答复,重要信访,呈领导批示后,一周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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