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构 职 能   职 能 介 绍          [办事依据]  [办事纪律]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重大部署,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
      (二)参与制定本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有关办法与措施,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部。
      (三)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全作。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发展的思路和措施,解决少数族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做好少数聚居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呈报、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清真食品的生产和经营。
      (五)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办好少数民族科技扶贫培训班和宗教界法规政策培训班。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八)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的进行,制止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境外敌对势力渗透活动的斗争。
      (九)指导帮助宗教界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稳定做贡献。
      (十)发挥各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支持各宗教团体依法办好教务。
      (十一)指导各县(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好民族宗教方面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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