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国有大、中型企业执法检查前,必须按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环境的规定,由市政府批准机关同意方可检查,并将结果向批准机关备案。 (二)行政复议的案件,严格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和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备案。 (三)民族宗教行政大案要案发生后,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执法单位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