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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除应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及处罚意见外,还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民族宗教行政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六)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的听证由民族宗教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七)当事人可以亲自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听证。
(八)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九)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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