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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民族宗教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应从接到之日起3日内民族宗教部门报送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备查。
(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化,应从发布之日起3日内一式二份报送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备案。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适用以下程序。
1、根据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地区民族宗教工作的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设想,并指定有关部门草拟成文。
2、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审议,就其具体内容提出赞同、反对或修改意见,并纪录在案。
3、修改后的文稿,应由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4、经审核无误的文件,经审阅签发后,方可打印、存档,并上报备案。
(五)对所审的规范性文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是否超越权限;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六)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报送单位应积极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并在限期内答复查询意见。
(七)加强对备查备案工作的定期检查,对不报送或报送不及时的,责令期限报送。
(八)下列内容不适用本制度;
1、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
2、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3、原文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4、计划、财务报表其它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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