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行政处罚规定。向社会公开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依据和执收执罚标准。 (二)公开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证件;受委托执法的,必须出示委托证明。 (三)公开执法办案程序。向社会公开民族宗教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向当事人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有关文书。 (四)公开办案结果。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处理结果要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开审诉制度。公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审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