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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
民族宗教局
 

    (一)接案。接待来案要在5日内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属于申请复议范围;2、是否属于市民宗委管辖;3、有无超出行政复议时效。接待要记笔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利用其它办法解决。
    (二)立案。1、符合条件受理的案件,在7日内报请主管领导审批。2、立案后由主管领导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3、主办人员应在7日内将有关立案通知、复议申请等材料送达当事人。
    (三)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负责,内容有: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事实是否清楚;3、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处理是否得当。
    (四)讨论。主办人员经过审查,提出复议决定意见,主管领导如集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决定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参数的原则,讨论情况要详细记录。
    (五)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一般案件立案之日起一月内结案,复杂案件最迟不超过二个月。
    (六)送达及存档。复议决定下发后应及时送达,并归档入卷,一案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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