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构 职 能   科 室 分 工   [民族科]         [宗教科]  [办公室]

市 民 族 宗 教 局 民 族 科


        联系电话: 2662517      科长:马国旗

        服务对象:
      民族乡、村、民族企业、民族学校、伊斯兰教及涉及到民族工作的在关单位和人员。

        服务内容与标准:
      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树立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指导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发展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事业,协调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依法加强对民族、伊斯兰教事务的管理,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和伊斯兰教界的合法权益;做好服务对象的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来信有回音,来访有回答,文明服务,热情待人。

        服务程序与时限:
      1、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表彰,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先进典型的评选按照评选条件和"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由县级民族部门牵头,整理出典型事迹和推荐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报市民宗局审核,30日内报请市政府批准。
      2、接待来信采访,对服务对象来信做好登记、转办、交办,要件及时呈批,对领导批示的信件,要根据批示意见及时转办、催办、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慎重复信,对服务对象来访依照政策、法规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对超出科里职权范围答复不了的事项,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得到批示后,予以答复,对服务对象一般政策性信访。立即答复;重要信访,呈领导批示后,一周内予以答复。
      3、民族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管理和使用。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需要扶持的发展经济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各县、区、市民族工作部门按有关程序在认真调查、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写出报告。民族科对所扶持项目进行考察和筛选,一月内提出使用意见,向局办公或党组会汇报,根据党组研究的意见写出扶持报告呈报省民委。专项资金下达到市里后,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到位坚持专款专用,实行跟踪检查问效,严禁挪用和克扣。
      4、民族学校的建立和恢复,由景、区、市民族、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5、清真食品年检,每年第一季度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度检查。由县、区、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年检,认真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写出年检报告。
      6、伊斯兰教出国朝觐人员资格审查对申请朝觐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其严格审核、把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办公会议汇报,研究决定,按上级要求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回页首      
 

豫ICP备05018050 

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版权所有
E-MAIL:pdssmzj@163.com   
Copyright (R) 2003 Ethnic Affairs Commssion